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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負債50萬以上可申請

來源: 廣州日報 時間:2020-06-03 22:45:30

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全文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作進一步修改。

該條例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內地首次關于個人破產的立法,其重要意義自不待言。如果說個人破產就可以不還債了,這是很多人都難以理解的,大家還會擔心出現申請破產惡意逃債等失信行為。然而,恰恰相反,這次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構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即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

究竟這是一部怎樣的立法呢?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深圳公布我國內地首部個人破產立法征求意見稿

這次立法是為了在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叫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簡而言之,就是當某個債務人破產之后,依照該條例破產清算或者和解,經過免責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債務。

可能很多人很難理解個人破產保護制度,一方面在我國傳統觀念里有父債子還這種說法,另一方面還會擔心出現申請破產惡意逃債等失信行為。但是在西方國家,破產制度已經有100多年歷史了。

個人破產制度來了,是不是以后欠錢不用還了?該制度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這是許多人擔心的問題。

從征求意見稿看來,個人破產制度是為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所以,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即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于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則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關于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是如此闡述該立法的必要性的: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的需要;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是建設誠信社會,保障基本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實上,個人債權債務關系有時表現得較為復雜,既有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有債權人之間得不到公平清償而引發更多矛盾和問題。因此,如何全面規范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是這次立法的重點和難點。

申請破產期間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征求意見稿》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記者摘錄了其中一部分大家比較關注的內容分享如下。

什么人能申請破產?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債權人能申請債務人破產嗎?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如何避免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對于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中第142條提到,若有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余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也就是說,惡意逃避的破產人將面臨終身追債。

個人破產后會受到哪些限制?債務人將受到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的兩個方面限制。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免責考察期內),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免責考察期多長?《征求意見稿》規定經過免責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債務,免責考察期為三年。三年之內債務人除卻生活必須保障之外的所有收入,都要用于還債。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庭法官曹啟陽:

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我國其實是古已有之。我們今天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核心意義在于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同時也是保護創新創業的行為,讓誠實守信者在幾年之后經過了免責考察后又可以重新創業。這項制度如果能提前20年建立起來就更好了。

這個條例還有一個重要的意義是防范金融風險。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有利于社會信用系統的建立,我們今天的商業社會需要以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當社會信用制度缺乏時就會出現各種金融風險。另外,該條例還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今后,債權人不能因為債務人遇到經營風險,而造成了經濟損失,就要債務人背上一輩子的債務。

深圳執業律師趙廣群:

我覺得這個條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內在要求。

我們知道我們現在商事主體是越來越活躍,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尤其是現在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導致很多個體參與到社會經營活動當中來。這種情況下,我們能自由地進入市場,也應該能自由地退出市場,但目前在這方面的法律上是缺失的。所以今天我們來討論個人破產立法,是正當其時。

關于個人破產,很多人會關注這是否是對于債權人權利的侵犯。其實我覺得不是。一方面他會加強債權人對于放款借錢的審核,另一方面這個也是有利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重生,讓他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另外,這也體現了我們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以人為本、人民至上的理念。當一個人在正常的經營當中遇到了巨大的風險時,我們不應該去踏上一腳,應當是拉他一把,這個人破產制度就是為了拉他一把而創設的,我認為是非常好的。(作者: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