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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證券持有非權益類證券超標準3宗違規 監管責令限期改正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0-05-06 13:30:14

證監會網站于4月24日發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64號,經查,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證券”)存在三宗違規行為,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責令銀河證券限期改正。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還要求銀河證券應完善內部控制,加強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及時發現并報告相關情況;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盡職履責,切實履行義務。

銀河證券三宗違規行為分別為,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為21%,超過《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規定的監管標準,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11月21日,銀河證券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為16.94%,超過《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規定的預警標準,你公司于12月4日才向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報備,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銀河證券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單方說明變更收款賬戶,將基金財產劃至管理人賬戶,未履行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的義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銀河證券為港股上市公司,港股股票簡稱為“中國銀河”,證券代碼為“06881.HK”,據其披露的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第一大股東為銀河金控,持股數量為51.87億股,持股比例為51.17%;第二大股東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36.88億股,持股比例為36.38%;第三大股東為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8407.82萬股,持股比例為0.83%。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發生重大業務事項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監管部門要求,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風險超過證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圍的,證券公司應采取措施控制業務規?;蚪档惋L險。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64號

關于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為21%,超過《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規定的監管標準,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2.2019年11月21日,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為16.94%,超過《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規定的預警標準,你公司于12月4日才向我局報備,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3.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單方說明變更收款賬戶,將基金財產劃至管理人賬戶,未履行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的義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應完善內部控制,加強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及時發現并報告相關情況;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盡職履責,切實履行義務。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