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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保險銷售管理規定將會對市場經營主體產生哪些影響?

來源:燕梳文化 頭條號 時間:2020-07-01 15:31:46

自去年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半年無音信后,今日行業迎來互聯網保險銷售新規——《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一定程度上,上述銷售新規承接了相當部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對最受行業關注的銷售部分作出明文規定。

互聯網保險對中國保險行業的意義毋庸置疑,尤其是疫情更是將互聯網保險再次推上關注的高峰。

根據之前保險行業協會發布2014-2019年互聯網產壽險市場分析報告,過去六年中源自互聯網的保費累計過萬億元。

一輪輪的直播大戰中,保險行業亦在加速線上業務運營優化、探索線上化業務模式、線上線下融合轉變,互聯網保險新一輪的發展機遇在側,也注定承載更多增長空間。

諸方期待中,這份互聯網保險銷售方面的監管規定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條款,將會對市場經營主體產生哪些影響?《今日?!穱L試逐條解讀。

1 為什么出臺銷售新規?

根據銀保監會的回答:銷售誤導和變相強制搭售等問題突出,嚴重影響消費者的獲得感。

當前,互聯網與保險結合產生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增長,碎片化、小額化的互聯網保險廣泛觸達各類消費者,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也呈爆發式增長。

2019年,銀保監會接到互聯網保險消費投訴共1.99萬件,同比增長88.59%,是2016年投訴量的7倍。

這就是銀保監會出臺這一規定的原因:針對投訴暴露出的互聯網保險領域突出問題,結合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經驗,以行為監管為抓手,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出臺了上述通知。

實施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的具體舉措,也是維護市場秩序、防范操作風險的現實需要。

2 誰可以銷售互聯網保險?

這一點符合之前的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強調的是機構持牌原則,也強調了保險機構的自營平臺方能銷售保險產品。

第一條中明確規定了,本通知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至于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的定義,是指保險機構通過銷售頁面管理和銷售過程記錄等方式,對在自營網絡平臺上銷售保險產品的交易行為進行記錄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驗。

第二條中也強調了銷售新規的實施范疇:保險機構在自營網絡平臺上銷售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商業保險產品時,應當實施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換言之,團體、企業投保人未納入可回溯管理實施范圍。

3 什么是互聯網保險銷售?

這一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是在第三條定義的“銷售頁面”給出了方向:銷售頁面是指保險機構在自營網絡平臺上設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頁面,包含提示進入投保流程、展示說明保險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驗證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寫投保信息、自主確認閱讀有關信息、提交投保申請、繳納保費等內容的網絡頁面。

且在第四條再度強調了機構持牌,保險機構應當在自營網絡平臺通過設置銷售頁面實現互聯網保險銷售,不得在非自營網絡平臺設置銷售頁面。

非自營平臺的自留地是什么?是宣傳、引流。

還是第四條規定,保險機構可以在非自營網絡平臺設置投保申請鏈接,由投保人點擊鏈接進入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非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不得設置保險產品銷售頁面。

另外,銷售新規第六條還強調了,“銷售頁面的首頁必須是提示進入投保流程頁面,保險機構應當通過設置提示進入投保流程頁面,對銷售頁面和非銷售頁面進行分隔。非銷售頁面中不得包含投保人填寫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請等內容。”

4 九大銷售相關內容需設置單獨頁面展示

相對于保險條款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這一次互聯網保險銷售新規對部分條款內容設置提出單獨頁面展示的監管要求,包括:

①提示進入投保流程頁面應當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將進入投保流程、需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投保人在銷售頁面的操作將被記錄等內容。

②保險中介機構的提示進入投保流程頁面,應當增加客戶告知書內容并重點披露該保險中介機構和承保保險公司名稱。

③保險機構的銷售頁面應當展示保險條款或提供保險條款文本鏈接,說明合同內容,并設置由投保人自主確認已閱讀的標識。

④保險機構應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志,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內容進行逐項展示,并以網頁、音頻或視頻等形式予以明確說明。

⑤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當增加保單利益不確定性風險提示內容。

⑥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增加保險責任等待期的起算時間、期限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指定醫療機構,是否保證續保及續保有效時間,是否自動續保,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費率是否調整等內容。

⑦銷售含有猶豫期條款的保險產品,應當增加猶豫期條款內容。

⑧保險機構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險產品時,應當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并確認保險金額的內容。

⑨保險機構應當對健康告知提示進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頁面應當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內容、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后果說明等內容。健康告知提示應當與保險責任直接相關,表述通俗易懂,內容具體且問題邊界清晰。

針對上述單獨展示頁面,新規要求設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主確認已閱讀的標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自主確認的,保險機構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請、收取保費。

還有一點值得關注,新規第十四條要求,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時,應當根據對個人保險實名制的管理要求,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實性進行驗證。

5 可回溯檔案幾乎囊括全流程銷售軌跡

這一次銷售新規對可回溯的銷售軌跡幾乎做了全流程的回溯檔案保存要求,包括互聯網保險銷售環節、頁面內容和互動方式,并細化了對于“操作軌跡”的認定與保存。

第十五條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銷售頁面上的操作軌跡予以記錄和保存,操作軌跡應當包含投保人進入和離開銷售頁面的時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填寫或點選銷售頁面中的相關內容及時間等。

第十八條則對銷售軌跡幾乎做了全流程的回溯要求,保險機構負責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資料的歸檔管理,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資料應當至少包括銷售頁面,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相關銷售頁面上的操作軌跡和投保期間保險機構通過在線服務體系向投保人解釋說明保險條款的有關信息。

回溯檔案的保存時間方面,第十九條要求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的,應當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三年。

同時第二十條還要求,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資料應當可以還原為可供查驗的有效文件,銷售頁面應當可以還原為可供查驗的有效圖片或視頻。

最后也要求保險機構對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建立全面、系統、規范的內部控制體系。

這一銷售新規將從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不符合要求的保險機構,將被停止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銷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