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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嚴懲問題股 中信國安等加入被調查的行列中

來源:北京商報 時間:2020-05-18 13:51:44

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已逾兩個月,與舊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在新證券法實施背景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強調,從嚴從重處理違法個股。在從嚴從重處理原則下,若最終違規行為落實,諸如*ST鵬起等目前被調查股無疑將受到嚴懲。而在5月17日晚間,中信國安、*ST銀鴿則最新加入到被調查的行列中。

明確新舊證券法銜接

在近日舉辦的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易會滿強調從嚴從重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被查股,同時,明確了新證券法實施前后監管政策的“新老劃斷”問題。

易會滿強調,對于違法行為確實發生在新證券法施行前,目前仍處于調查、審理階段的案件,證監會將堅持依法行政,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執行,但證監會會貫徹新證券法精神,從嚴從重處理,同時抓緊推進積案清理。“對于違法行為雖然開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續發生和產生嚴重危害的,我們將嚴格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嚴加懲治。”易會滿進而表示。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易會滿主席的講話,明確了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簡而言之,對于新證券法實施前發生并且在新證券法實施前已終結的違規行為,適用老證券法。新證券法實施后新發生的違規行為以及新證券法實施后仍在繼續的違規行為,均適用新證券法”。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對于易會滿的講話,宋一欣進一步表示,對于違法行為在新證券法實施前(3月1日前)已經發生且新證券法實施后(3月1日后)仍在繼續的行為,且產生嚴重危害的,證監會將嚴格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嚴加懲治。

問題股從嚴從重處理

無論是違規行為適用新證券法還是舊證券法,證監會都將會本著從嚴從重處理的原則。“這對于嚴肅市場紀律,維護市場秩序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經濟學家宋清輝如是表示。

對于被立案調查的個股,若違規行為落實,適用舊證券法的不可避免地將在新證券法的嚴威下,受到嚴厲處理,而適用于新證券法的處罰力度無疑更大。根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5月17日,被立案調查但調查機構尚未確認某個立案調查事項為違規案例的有160家次。其中,年內被調查的個股有22家,3月1日以來被立案調查的個股有19家。

最新被立案調查的是中信國安。5月17日晚間,中信國安公告稱,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在5月16日收到調查通知書。同日晚間,*ST銀鴿也發布公告稱,公司5月15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加入到被調查股的行列中,被查原因為*ST銀鴿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針對中信國安、*ST銀鴿被查涉及事項相關問題,北京商報記者分別致電中信國安、*ST銀鴿進行采訪,但對方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在中信國安、*ST銀鴿之前被調查的是*ST鵬起。5月8日,*ST鵬起及其實控人張朋起雙雙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ST鵬起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均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ST鵬起及張朋起被調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此之前的4月30日晚間,*ST鵬起曾發布公告稱,張朋起及萬方集團未能按照承諾如期歸還占用的約7.9億元資金,吉林證監局向張朋起及萬方集團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另外,5月被調查的個股還有維維股份。*ST安通、同濟堂、天目藥業、長城影視等10家公司則在今年4月被調查。秀強股份、雅本化學等5家公司則在3月被立案調查(3月13日后)。

按照律師解讀來看,新舊證券法適用方面,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發生以及終結時間對最終處以何種處罰至關重要。此外,新證券法實施之后,首單按照新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例何時出爐也備受關注。

積案清理將加速

從嚴從重處理的同時,易會滿在今年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還提到,“抓緊推進積案清理”。根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5月17日,被立案調查但調查機構尚未確認某個立案調查事項為違規案例的有160家次。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取證難度較大,很難對調查周期作出限定,現行法律法規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大部分情況下,從立案調查到出具調查結論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

北京商報記者發現,在調查機構尚未確認某個立案調查事項為違規案例的被調查股中,不乏調查時間已超過兩年的情況。譬如,*ST信通在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ST信通最新披露的調查進展顯示,截至4月28日公告日,證監會的調查尚在進行中。

此外,也存在預罰單出爐后,最終罰單長時間未落地的情況。諸如,常山藥業在2018年6月22日收到河北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截至5月17日,記者從公告中未能搜索到常山藥業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公告。

實際上,近幾年證監會調查進程明顯加快。諸如,深大通曾在2019年5月22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當年7月26日,深大通即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當年11月29日則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另外,加加食品曾在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調查,3個月后,加加食品即在2019年9月17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年2月12日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抓緊推進積案清理無疑將令更多存在違規行為而被查的個股最終罰單盡快落地,這對于投資者而言則意義重大。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峰律師稱,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是投資者提起索賠的第一步,一旦上市公司被證監會正式處罰,投資者即可根據處罰結論提起索賠。(記者 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