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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醫藥城失信遭法院限制消費 系海倫堡全資子公司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0-05-13 13:05:21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對上海松江國際醫藥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江醫藥城”)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益龍發出限制消費令,因松江醫藥城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示了該限制消費令。記者查詢發現,松江醫藥城為廣東海倫堡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倫堡”)旗下全資子公司。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松江醫藥城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限制消費令稱,限制松江醫藥城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益龍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松江醫藥城及楊益龍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松江醫藥城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松江醫藥城及楊益龍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發出上述限制消費令;案號:(2020)滬0117執3359號。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案號(2020)滬0117執3359號的失信被執行人松江醫藥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下:案件受理費35,136元、減半收取17,56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22,568元,由原告金某負擔1,950元(已付),由被告松江醫藥城負擔20,61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失信被執行人松江醫藥城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該案執行標的:20618;立案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松江醫藥城上述義務全部未履行。

松江醫藥城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為海倫堡全資子公司。其股東結構如下:海倫堡直接持股80%;上海海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上海海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同為海倫堡全資子公司。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記者 張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