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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款國內仿制ED治療藥物銷售起紛爭 萊美藥業任務不達標獨家銷售代理權或被取消

來源: 證券日報 時間:2020-05-13 11:44:42

5月11日,萊美藥業發布公告。近期,公司與長春海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悅藥業”)在履行《他達拉非片中國區授權協議》過程中產生較大爭議,經雙方多次磋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針對海悅藥業擬取消萊美醫藥中國區獨家銷售代理權資格的情形,萊美醫藥委托律師于2020年4月23日向海悅藥業發送了《律師函》。

在海悅藥業收到上述《律師函》與萊美醫藥溝通后,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萊美醫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協議糾紛一案提起訴訟,2020年5月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立案受理通知書。

“猛藥未見效”

一年內股價業績均下滑

回顧雙方此前合作歷史,2019年2月18日,萊美藥業公告其全資子公司重慶萊美醫藥已與海悅藥業簽訂了授權協議,取得了首款國產仿制治療男性ED藥物—他達拉非片在中國地區的獨家銷售代理權。

根據約定,海悅藥業將他達拉非片所有品規在中國區獨家銷售代理權授予萊美醫藥,萊美醫藥可在中國區組織、開發和推銷授權產品。當時公告中還提到,根據雙方的協議,若萊美醫藥前三年每年均達到約定銷售任務量要求,則萊美醫藥將取得該授權產品在中國區永久性的獨家銷售代理權。

當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信息顯示,國內僅有兩家企業的他達拉非藥物獲批上市,一款是禮來制藥的希愛力。另一款就是長春海悅藥業他達拉非片,獲批日期為2019年2月1日。

然而,《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國家藥監局最新數據,他達拉非片,除海悅藥業以外,目前還有齊魯制藥、重慶華邦制藥、江蘇天力士帝益藥業、武漢人福藥業、南京正大天晴制藥等5家藥企獲批,獲批日期分別為2019年11月4日,2020年4月14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23日、2019年6月24日。其中齊魯藥業擁有2.5mg、5mg、10mg、20mg片劑四種規格的生產批件文號,其余公司均只有20mg片劑的規格。也就是說,海悅藥業目前已不是國內唯一的該款藥物生產商,且生產規格不齊。

在公布獨家代理他達拉非片銷售這個消息后,萊美藥業股價便如吃了“猛藥”般一路猛漲,兩個月內從4元/股左右最高漲到了9.05元/股。如今一年過去,其股價并未一直堅挺,截至5月12日收盤價為4.88元/股。

從業績方面看,2019年、2018年萊美藥業實現歸屬股東凈利潤分別為-1.55億元、9800.33萬元;2019年、2018年公司扣非凈利潤分別為-1.88億元、4288.89萬元。今年4月份,其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廣西國資委。

未達合同約定任務目標

獨家銷售權或被取消

根據此前雙方簽訂的《他達拉非片中國區授權協議》約定,海悅藥業授予萊美藥業他達拉非片所有品規(以下簡稱“授權產品”)在中國區的獨家銷售權,銷售權轉讓金為5000萬元。協議還約定了授權產品銷售任務量、萊美藥業未達到約定銷售任務量對銷售權轉讓金的處理以及若海悅藥業不是國內首家獲得授權產品生產批件應向原告全額退還銷售權轉讓金等內容。

協議簽訂后,萊美藥業已將5000萬元銷售轉讓金全部支付完畢。海悅藥業以萊美藥業未達合同約定的任務目標為由,擬取消原告中國區獨家銷售權。

重慶森木律師事務所李春林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海悅藥業在《他達拉非片中國區授權協議》中,對萊美藥業的銷售額有明確要求,以及對沒有完成銷售額海悅藥業有權取消其獨家銷售的約定。根據該約定,海悅藥業有權取消萊美藥業的獨家銷售資格。

萊美藥業則將沒有達到銷售預期目標的原因歸咎于海悅藥業獲得他達拉非片品規不齊,其他三個品規生產批件尚未取得,以及其他第三方先于海悅藥業取得他達拉非片其他三個品規生產批件等事項違反了協議相關約定。

另外萊美藥業還認為海悅藥業于2020年1月份參加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招投標也違反了協議相關約定。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資料顯示,在2020年1月17日開展的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他達拉非片20mg主要入圍及中標企業為“天士力:42.4元/片”、“長春海悅藥業:47.034元/片”。

也就是說海悅藥業確實在有授予獨家代理銷售且還未解約的前提下,仍然將其生產的他達拉非片拿去參與國家藥品集中采購。

行業有關研究人士表示,雖然是簽訂了獨家代理銷售協議,但現在市場的協議并沒有固定的模式,還是要看合同怎么約定。不過,既然雙方已經在打官司了,就說明雙方對條約的理解有沖突。

對此,萊美藥業作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確認海悅藥業向萊美藥業發出的終止雙方簽訂的《他達拉非片中國區授權協議》告知函無效;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他達拉非片中國區授權協議》,并判令海悅藥業全額返還萊美藥業銷售權轉讓金5000萬元。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萊美藥業的訴訟要求也不算高,但具體還得看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告往往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內容進行披露。(作者:王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