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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濟寧支公司兩宗違法遭罰11萬元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來源: 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0-05-12 21:33:40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0〕19號)顯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9年6月,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報銷費用2000元,報銷發票共三張,賬務記錄為餐飲費用。經調查,以上費用實際用途為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員工王某支付某保險代理公司濟寧營業部汽車車展活動采購飲料時發生的費用。

二、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在拓展業務期間由員工沙某委托柏林波從事車險銷售業務,未發放執業證書。柏林波分別于2019年10月24日、25日、29日為3名投保人提供車險業務共計3筆。由于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未向柏林波發放執業證書,也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為柏林波辦理執業登記,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將柏林波的業務掛在某保險經紀公司名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對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1萬元。

官網顯示,安盛天平由原天平汽車保險與AXA安盛集團在華全資財產險子公司合并而設立。

天眼查顯示,安盛天平的股東為AXA VERSICHERUNGEN AG,持股比例100.00%。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銀保監罰決字〔2020〕19號)

當事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英萃路32號永勝大廈南一層、二層

主要負責人:閆仁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9年6月,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報銷費用2000元,報銷發票共三張,賬務記錄為餐飲費用。經調查,以上費用實際用途為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員工王某支付某保險代理公司濟寧營業部汽車車展活動采購飲料時發生的費用。

二、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在拓展業務期間由員工沙某委托柏林波從事車險銷售業務,未發放執業證書。柏林波分別于2019年10月24日、25日、29日為3名投保人提供車險業務共計3筆。由于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未向柏林波發放執業證書,也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為柏林波辦理執業登記,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將柏林波的業務掛在某保險經紀公司名下。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情況說明、記賬憑證、詢問筆錄、業務截圖、手續費清單、付款憑證、發票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是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

二是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綜上,我分局對安盛天平濟寧中心支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濟寧監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