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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假公章案”陰霾難驅散 董事長質疑判決結果

來源:證券日報 時間:2020-05-09 13:30:37

5月5日晚,金盾股份創始人之一、董事會秘書管美麗在個人實名微博上公開發表長文,質疑浙江省高院對公司所涉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的判決結果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原董事長周建燦偽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后墜樓身亡,給公司遺留下了一串難解的訴訟糾紛。兩年多的時間過去了,金盾股份似乎即將走出“假公章案件”的陰霾,然而近日的兩份民事判決書又將其再度打入深淵。

根據金盾股份發布的公告,因上市公司印章被偽造而牽涉的原告為中財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金堯的2宗案件(下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經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撤銷了部分一審判決結果,金盾股份將分別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敗訴案件已計提

預計負債近1.2億元

事實上,這并不是管美麗第一次公開發文,2019年7月份,其在微博發表長文質疑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原告為單新寶、白永鋒、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四宗案件,認為原告本身存在涉嫌非法募集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該文章一經發布便引起了極大關注。2020年1月份,上述四宗案件已經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了原告起訴。

管美麗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定會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維權。其表示:“浙江省高院對這兩起案件的判決使得公司和公司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利受到了嚴重損害,浙江省高院的判決公司并不認同,我們請求最高院查明事實,維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告顯示,因“假公章”致金盾股份共涉及36宗訴訟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涉及標的金額25.69億元;在這40個案件里面,僅有中財招商案和金堯案中金盾股份被判承擔責任,這2宗案件涉及標的金額29460萬元。對此,金盾股份已經按照謹慎性原則對該兩宗案件計提預計負債11851.20萬元(含利息)。

金盾股份創始人之一、董事長王淼根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兩年公司苦苦掙扎,始終行走在懸崖邊緣,好不容易通過全體員工的努力,逐漸走出泥潭,但已元氣大傷?,F在,浙江省高院判決引起的連鎖反應,隨時可能將金盾股份這樣的民營上市公司逼至退市甚至破產的境地。我們從創立金盾到上市花了十年時間,但毀掉公司卻只需要一紙‘不公’判決。”

根據公告中披露的后續措施,金盾股份方面表示,浙江省高院適用法律錯誤,公司已經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省高院認為

雙方過錯程度相當

對于判決金盾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之一,浙江省高院稱:“公司對于周建燦及關聯企業壓力容器案涉借款向中財招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責任,應就因保證合同無效導致中財招商信賴利益受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中財招商對保證合同無效也負有審查不嚴的過錯責任,雙方過錯程度相當。”

對于浙江省高院提出的“應當及時發現和制止周建燦的行為,”管美麗直言這樣的要求過于嚴苛,而且有悖常理:“周建燦是偽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義去借款和擔保,該行為已經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那他自然就不會告訴我們,這讓我們怎么發現、怎么制止?”

根據判決書,浙江省高院引用了四個案例作為判決的參考,浙江省高院認為:“上市公司簽約代表越權,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存在內部管理不當,應對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向債權人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不過管美麗對此并不認同:“上述四個案子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蓋的是上市公司真實有效的公章,而金盾股份的案件中則是非法定代表人加蓋了偽造的上市公司公章。公司的案件與這四個案例存在明顯的區別,以此作為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理由實屬張冠李戴。”

董秘稱上市公司

內控制度規范

在微博中,管美麗透露,因周建燦偽造公章引發的另一宗原告為北京中泰創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在紹興中院一審駁回原告起訴之后,原告上訴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而后原告不服裁定結果,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2019年9月26日,最高院裁定駁回了原告再審申請,金盾股份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從處理結果看來,浙江省高院同類案件不同判決,后案裁決并未理會自己在同類型案件中的先案裁決,也沒有理會最高法院、其他高院在同類案件中的在先裁決。”管美麗直言。

對此,有相關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最高院對該案的裁定結果和理由反映了其對于此類案件的態度和處理方法,其裁決對以下各級人民法院處理相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也為公司提請再審提供了支持。”

5月7日上午,《證券日報》記者致電審理這兩宗民事案件的范啟其庭長,在說明來意后,對方表示浙江省高院有專門接待媒體采訪的部門,記者需聯系該部門進行采訪,并掛斷了電話,不過記者隨后并未在公開渠道查詢到對方所提及的該部門的聯系方式。

“很多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公章都是真的。周建燦之前的一系列擔保行為都需要通過偽造上市公司公章來實施,足以證明公司在這個方面的內控起到了一定作用。”管美麗向記者表示,“金盾股份除了在公司章程以及對外擔保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對外擔保的權限和審批流程,還就公章保管和使用方面也專門制訂了相關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印章被用于違規擔保等事項。”

九民會議紀要明晰

違規擔保法律效力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份印發的“九民會議紀要”,對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效力進行了明確,其中提出了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并具體規定了債權人善意的認定情形。

“作為上市公司,金盾股份歷年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公司章程、公司聯系方式等信息均是公開的,周建燦并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無當然代表上市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在明知借款不是付給上市公司的情況下,也沒有聯系金盾股份核實真偽,不能認定原告為善意無過失。”相關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解釋稱。

值得注意的是,在杭州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中,杭州中院如是說:“中財公司多次出借資金謀取利益,并不屬于法人之間互相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其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管美麗透露稱:“中財招商的風控負責人在和我的談話里面,提到‘(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私章想刻多少就可以有多少’、‘肯定應該由法定代表人’面簽,他們是明知周建燦不能代表公司去簽這個所謂的‘擔保合同’,也是知道應該由法定代表人面簽這種所謂的‘擔保合同’,雖然即便是法定代表人面簽的,這個也是無效的,但是他們為什么還是同意了周建燦的借款,為什么還是前后多次把數億元的資金借給周建燦?”

事后,《證券日報》記者撥打了中財招商一名負責人的電話,對方將電話掛斷。天眼查顯示,中財招商于199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為邊錫明,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停車服務、實業投資開發、房地產投資、咨詢服務;經營進出口業務;建筑及裝飾材料、化工原料及產品、紡織品、有色金屬材料等。

“‘九民會議紀要’20條規定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美麗則向記者表示,“杭州中院以及浙江高院都明確認定了中財招商、金堯知道周建燦的行為屬于越權代表,還判決金盾股份承擔賠償責任,是與紀要精神相悖的。”(本報見習記者 吳文婧)